(本刊報導)東勢公辦民營十二年一貫實驗學校,台中市政府不顧花費一億餘元的校舍已蓋好,不顧教育局公告受委託的「海聲人智學基金會」已籌備多年,不顧相信市府會依承諾開辦的家長已移居東勢,突然以一紙公文就廢止,如此不合情、理、法的行政處理,引起山城及各界了解內情人士強烈反感,本週「海聲」已依法提出訴願。
訴願書指出:
一、市府廢止委託,未依據任何法令,應予撤銷:「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原公告核准委託私人辦學乃屬一合法受益行政處分,倘原處分機關予以廢止,應依據體法令依據及附有具體客觀事由方得為之。然查本件原廢止處分,全文未引用任何法令依據,就形式而言,即有行政處分法定要式不備之瑕疵,即應予撤銷。
二、市府廢止委託理由與事實不符,且與立法目的有違,應予撤銷:本件原廢止處分理由略為「考量園區鄰近斷層,校舍曾受921地震影響且位於地質敏感區內,仍有安全疑慮,且近年持續受少子女化之影響」,則以下分別就「鄰近斷層,校舍曾受921地震影響且位於地質敏感區內,仍有安全疑慮」、「近年持續受少子女化之影響」分別說明指摘理由不可採之處。
- 關於「鄰近斷層,校舍曾受921地震影響且位於地質敏感區內,仍有安全疑慮」部份,原廢止處分理由與客觀事實、法令不符:
1.經查臺中市政府環保局於104年2月26日就臺中市政府客家委員會針對臺中市客家多功能文化園區所提環境影響說明書作成通過之審查結論(本件開發行為場所為臺中市東勢區文昌段197地號、東勢段石角小段188等87筆地號土地即「臺中市客家多功能文化區」,亦是本件「實驗教育複合式園區」之前身,皆座落於同一位置),且於該次環說書附錄一「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限制調查表及證明文件」可知,開發單位於103年即委託評估單位東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向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以下稱「地質所」)詢問此開發場所是否位於地質構造不穩定區(活動斷層、地質災害區),以及地質法公告之地質敏感區,或是否屬於活動斷層兩側一百公尺範圍內,地質所回覆為:「未位於本所已公告之活動斷層地址敏感區域範圍內」、「非屬本所現階段已完成調查之活動斷層兩側一百公尺範圍內」。
2.另上開客家文化園區於105年變更為實驗教育複合式園區後,臺中市豐原區南陽國民小學106年10月委託大藏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臺中市實驗教育複合式園區」全區先期規劃案,其中第8頁之內容:「本基地鄰近地區12公里範圍內的活動斷層主要為大茅埔-雙冬斷層 (第一類活動斷層,具基地東側約 3.4 公里)、車籠埔分支斷層 (第一類活動斷層,距基地西北側約3.9 公里) 及三義斷層(第一類活動斷層,距基地西側約 10.2公里)。上述活動斷層均已名列於中央地質調查所於2010年公告33條台灣活動斷層之列。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三章第 262 條中,有關活動斷層距離 100 公尺範圍內不得開發建築;由於上述活動斷層與基地相距有 3.4 公里以上,所以不在上述限制條件之內。」3.綜上可知,臺中市實驗教育複合式園區前後兩次分別委託顧問公司撰擬且經審查結論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調查得知園區位置並非在地質敏感區,亦距離超過斷層100公尺以上,事後再委託建築事務所調查其所座落地段距離斷層位置,甚至遠達3.4公里之遠,歷次皆認定符合於法令所容許開發之範圍內。是故,原廢止處分所稱「鄰近斷層,校舍曾受921地震影響且位於地質敏感區內,仍有安全疑慮」顯與事實不符,事實上園區所在位置仍符合法令要求而得予開發,並非法令所限制範圍,故實不足為廢止處分之理由。
- 關於「近年持續受少子女化之影響」部份,原廢止處分理由顯然予原委託處分所欲達成目的相矛盾,且張冠李戴,廢止處分顯有理由不備或矛盾之瑕疵,應予撤銷:
本案十二年一貫之實驗教育學校學生年齡介於6~18歲之間·依原處分機關學生人數統計資料整理得知,民國108年東勢區學齢層人口數(6~18歳)為5,209人,較民國99年減少2,878人。然而比對臺中市各行政區學齡層人口數皆有減少之情形,臺中市學齡層人口(6~18歳)於民國108年較民國99年減少112,143(減少約23.6%)。此一少子化之情形,不可否認,然而,本件委託案為發展實驗教育目的,與主流教育不同,而為促進教育創新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機會,保障家長教育選擇權及學生學習權·以落實教育基本法、實驗教育三法法令,所擬規劃該區設立一所十二年一貫公辦民營實驗教育學校。惟實驗教育學校不同於一般公立學校係屬自由學區制,家長可依照各自特定教育理念及想法選擇符合需求之學校就讀如同島内移民之概念。而儘管近年有少子化情形,然而不論從全國範圍或臺中市範圍內觀察區域內主流教育與實驗教育之學生數比例可知:近年來實驗教育之學生百分比逐年增加,可見我國國民或臺中市民對於實驗教育之需求日漸增加,方有本件臺中市公立學校實驗教育複合式園區十二年一貫公辦民營實驗教育學校之需要,且自臺中市政府於105年決定將客家多功能文化園區變更為實驗教育園區後至今,此一需求增加之趨勢,不減反增,更凸顯當初委託私人辦學之公益愈加重要。是故,原廢止處分僅以一句「近年持續受少子女化之影響」即斷然廢止委託,毫無說理,實無從得知何以得出須廢止原委託處分之結論,且與原委託處分之目的相互矛盾,亦與實驗教育三法之立法目的違背而不足以作為原廢止處分之理由,應予撤銷。
三、市府廢止委託,未經學者專家及教育審議委員會審查即作成,違反法定程序及組織參與,應予撤銷: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經營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送請相關學者專家初審,並經直轄市、縣(市)教育審議委員會複審,由主管機關核准委託辦理後通知申請人,並刊登公報。」本件就是否核准委託私人辦理部份,需經學者專家處初審,並經教育審議委員會複審後方行公布核准處分,然本件於進行廢止處分,理當至少為原學者專家、教育審議委員會再次審查後方得作成廢止處分,然原處分機關竟為經原核准處分法定程序及組織,率然廢止原核准處分,即有嚴重程序瑕疵,理應撤銷。
四、市府在作成廢止委託前,未依法給予「海聲」陳述意見的機會:「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行政程序法第98條定有明文。然本件原處分內容屬於廢止原委託處分,屬剝奪人民權利之處分,且無行政程序法第39、103條之情況,原處分機關於作成處分,不曾書面或口頭方式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而逕為廢止處分,實有未依法給予訴願人陳述意見機會之瑕疵。